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12-17 21:42
来源:
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4月8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于基层法律服务事业,恪守基层法律服务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积极服务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党建工作:加强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本协会及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党员会员的党员生活。本协会的党建工作纳入市司法局机关党委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党建工作接受协会党组织和各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织的双重管理。
第五条 行政管理:本协会接受咸宁市司法局、咸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咸宁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有关社团活动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协会住所:湖北省咸宁市温泉石硼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工作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并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执业的行业规范;
(二)负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监督规范职业行为;
(三)总结交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宣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业务研讨活动,提高会员执业水平;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培训;
(四)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
(五)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向有关部门提出法治建设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建设的建议;
(七)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委托行使的年度考核前培训考试、执业情况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个人会员须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是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的人员;
(三)团体会员须是依法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四)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团体会员享有本条规定的除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按规定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依法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业的个人会员以及团体会员,按本协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自觉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会员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基层法律工作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在本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个人会员申请离开本协会辖区到外地执业,新执业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并愿意接受的,本协会协助申请人办理转会手续,并提交由本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管理人员,配备协会开展工作必需的装备和物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或批准接受会长、副会长、理事的辞职申请;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五)向上级组织或法院、公安、法制办等业务联系机关提出工作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协会可以推选特邀代表参加会员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协会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的组成为单数,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以及理事若干人组成,在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理事中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设立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行业纪律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和县(市、区)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在全市六县市区各设一工作委员会,负责与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工作对接。由负责人1名、理事2人、联络人1 名共4人组成。其中负责人、理事共三人由本县市区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为本协会的理事。联络人由所在县市区基层股工作人员兼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的程序是:
第一步:由各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并监督民主选举的过程和结果,所产生的三名理事成立县市区工作委员会,为本协会的下设工作委员会。
第二步:三名理事经民主协商,推荐一名为本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报所在地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第三步: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产生后,由各县市区司法局报市局基层科。由市局召集全体工作委员会理事大会,推荐会长、副会长、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人选。
第四步:由市司法局组织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步:经市局审查后在《咸宁日报》上公告,并报省协会备案。
协会会长、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优先在党员理事中推荐。市司法局党委可以向协会指定一名党员理事,作为特别理事,负责党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本协会会员;
(二)在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领域内有良好口碑和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要求不超过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立;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和行业规范等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根据工作需要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必要时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理事会,应满足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名以上的理事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做好本协会与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衔接工作,发挥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负责日常工作信息收集和报送、上级文件、来信来函的收件及信访来访等日常接待工作。
(三)接受协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参加本协会理事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在协会决议时无表决表、建议权。但有权监督决议会依规定程序合法合规进行。
各县市区工作委员会联络人职权参照秘书长职权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决定(或秘书长建议经会长同意)召开,会长可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培训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培训交流活动等。
(二)为会员提供学习和培训资料;
(三)对遭遇特殊情况会员慰问;
(四)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事业的宣传;
(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违纪行为调查、工作检查监督的必要支出;
(七)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取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以及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报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每年会员集中培训期间,协会应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可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报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 2017年4 月 8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章程或相关的临时性措施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