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嘈杂中静心调解
---记咸宁市医患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樊启寅
2012年10月,咸安区教育局干部樊启寅改非后即接受单位推荐,在咸安区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同时,被区法院聘请为特邀调解员。2014年经过考核成为咸宁市注册执业的法律工作者。2015年3月受聘到咸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自2015年至今年6月份,樊启寅调解的医患纠纷合计近100件。其中:2015年:受理16件,调解成功15件,引导走诉讼程序1件。患方索赔金额491.23万元,调解赔付55.89万元。其中死亡案件7件。2016年:受理38件,调解成功37件,引导走诉讼程序1件,患方索赔金额814.35万元,调解赔付146.65万元。其中死亡案件8件。2017年1-6月:受理41件,调解成功36件,引导走诉讼程序2件,等待鉴定结论案件3件,患方索赔金额343.2万元,调解赔付131.84万元。其中死亡案件12件。
面对这份不斐的成绩单,樊启寅只是淡定地说,成功没有秘诀,只有行动。学会了在嘈杂中静心,在调解中耐心,在责任上尽心,依法循规,悉心调解,就能到达止争定纷、平和化解的效果。
一、
调解工作要热心,也要有耐心。
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伤、残、死,都是容易引起患者或其家属伤心起火、情感波动的事情。面对医疗纠纷,无论是小吵小闹,大吵大闹,还是群吵群闹,作为人民调解员,要有耐心去做情绪疏通、情理沟通,任劳任怨任委屈,不温不火不放弃;面对当事人的诉求,不论是合理与否,需要事实的质疑和法律的求证,对调解工作有热心、有耐心。
在医患纠纷中寻求双方达成共识,需要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更需要因案施策的沟通和引导。因医疗过程专业性强,医患双方在掌握医疗专业知识方面不对称,导致医疗纠纷沟通难度高,分析定性难度大。医方明知自己无过错,却架不住患者及家属死缠烂打;明知自己有过错,却不愿面对,总想着能推就推。患方觉得自己有理,却拿不出证据,说不清因果关系。当出现患者死亡时,无理也要闹三分。医疗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有些医疗纠纷并非出于医方的过错,而是属于医疗意外,医方不因责任而承担赔偿不公平;患方确是受到了伤害,如果得不到相应赔偿也不公平。这都需要调解人员耐心的求证过程,需要调解工作因势利导,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患者胡XX,女,29周岁。2008年10月17日因“宫颈癌”入住医院,在全麻下行广泛性子宫切除+盆腔淋巴清扫+阴道延长术,于11月9日带导尿管办理出院手续。留下尿潴留,排尿困难后遗症,长期靠患者自己一日数次插导尿管排尿。医患双方发生纠纷。
2014年10月21日,通过市级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是:“该手术为清除病灶不可避免损伤周围组织,患者目前存在神经源性膀胱、尿潴留的损害后果”。结论是“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2015年3月16日,司法鉴定结论是“残疾程度为五级”。至2015年4月17日接到市政法委转来的医患纠纷信访件之时,这已是该医患纠纷发生了7年未能成功化解的陈年“积案”。
在受理后的4个月内,樊启寅与医患双方或单独或双方当面沟通30余次。2015年8月10日,终于促成了医患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医院支付10万元给患者到深圳市神源医院进行膀胱疾病治疗;2、待本次治疗终结后,患方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因果关系及医院过错参与度,启动诉讼程序解决。通过调解,落实了第一笔后期治疗费用。2015年12月23日患者递交的一份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对调解工作满意,并表示感谢。
二、调解工作讲原则,也要有灵活。
对每一件医患纠纷的调解,需要客观全面地掌握和了解,分析掌握纠纷的争议焦点。要通过耐心地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更要通过因果关系的综合分析,以第三方的角度,形成自己的中立意见,真诚地与医患双方交流沟道,争取达成共识。
几年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樊启寅有了自己的调解心得:一是对案情要一个基本的分析。医方有无过错、过错参与度有多大,可以不是专业的论断,但起码要有一个初步预判的概念;二是提出调解建议,要让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听得懂,在法、理、情说得过去,站得住脚;也要告诉患者,医调委不是鉴定机构,调解员不是执业司法鉴定人,就纠纷的分析意见不能作为定责理赔的依据,仅供参考;三是该坚持要坚持,该灵活要灵活。如遗体移出病房、不得以医闹来寻求纠纷解决、没有稳控前不得调解的规定必须坚持,但在不关乎原则的情理上、道义上的一般要求则灵活掌握,给予商量的余地。
患者熊XX,男,43岁,2015年12月14日7时40分因“胸痛2小时”到医院急诊,8时15分突发呼吸停止,9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陆续赶至医院,认为“医院一针打死人”,情绪激动,围堵急诊室 ,下午5时许,患方家属一行三十余人,强行将患者遗体从太平间移至急诊大厅,并在急诊大厅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严重干扰医院的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樊启寅下班后在家接到医院报案电话,立即和同事赶赴现场,一是安抚亲属情绪,公开联系电话,让其亲属心中有底:此事有人管;二是协助公安,做亲属工作,明确告知在急诊大厅停尸设灵堂是“医闹”的形式,是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闹”“吵”对解决纠纷没有丝毫帮助。经过认真的劝告,患者家属晚10时许,将熊某移尸太平间,结束了医闹行为。
15日-18日4天时间内,樊启寅接受患方的要求,连续组织了双方四次调解。面对患者亲属书面提出963756元索赔、提交的认为医院存在6个方面过错的《医院过错》书,樊启寅全面尊重患者家属的诉求表达。同时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成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尸检,明确死因、明确责任。18日下午5点半,同济司法鉴定所派员到达医调委,在司法鉴定人员当面初步了解治疗情况和简单交流后,患方亲属变卦了,不同意做尸检,要求直接协商解决。樊启寅没有指责患者家属的反复,而是耐心地组织医患双方在没有医疗责任认定前提下的调解。前后8天共9轮正式协商后,医患双方于21日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金额由963756元的索赔到不到索赔金额十分之一的56800元的实际赔偿。
孕妇谢XX,因“孕40+3周,下腹不规则痛4小时余”,于2017年6月24日早6点入住医院待产,于12点42分在会阴侧切下头位助娩一活男婴,产时羊水Ⅲ度污染,新生儿无哭声,呼吸弱,13点40分,转上级综合性医院治疗,7月1日转武汉儿童医院治疗。
6月27日至6月30日,产妇家属10余人多次到医院讨要说法,并与医务人员和辖区民警发生冲突,其中封堵医院大门即达几小时。30日中午,樊启寅接到医院要求调解的电话后,及时赶到医院。通过分开询问医院和家属有关情况、征求双方的意见后,晚8时许,促成医患双方达成初步的和解:由接生医院垫付5万元送新生儿到武汉治疗。
但调解并未形成最终的结论。7月10号上午,樊启寅约谈新生儿祖父余XX,询问新生儿在武汉治疗情况;中午约谈新生儿父亲余X,询问其主要家属对本例纠纷的处理意见。同日下午,新生儿父母等5人到医调委递交一份书面的对医院接生过程的8点质疑意见。并明确表达家属商量的意见:不愿做鉴定,不需到治疗终结,希望与医院一次性协商解决。
7月11日,樊启寅分别约谈接生医院负责人和承保医院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考虑到新生儿的治疗康复是一个漫长过程,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有瑕疵。如果等鉴定,家属没耐心,而且会长期纠缠;医院也没精力长期应对的可能的状况,都同意其家属提出的现在一次性协商解决的意见。
7月12日,通过医方、患方、保险公司三方面当面的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结案。三方对协商意见都满意。
在未做鉴定,治疗未终结,损害结果未固定的情况下,尊重患方选择,认真客观的分析案情成因及后果,不违背相关规定,一次性适度化解结案,达到各方都满意的效果,不失为一种较理智的选择。
三、调解工作要依法,也要讲情理。
调解工作,就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考虑风俗、人情、世故诸因素,尽量为患者多想一点,解开患者郁积的心理情结,引导患者在权益的诉求上趋向理性。
患者雷XX,女,1962年3月出生,2016年3月14日到医院预约行无痛肠镜检查,3月15日在静脉全麻下准备行肠镜检查时,突发口唇紫绀,呼吸骤停,经抢救后恢复自主呼吸,一直处于呈睁眼昏迷状态。在医院这一趟就是一年零4月有余。2017年8月8日晚8点,救治无效死亡。患者亲属28人到医院讨要说法,一直停尸在病房不肯搬移出病房。
8月9日早上接到医院报案。9时许,医院代表、患方亲属、辖区民警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患方亲属要求一次性协商解决,索赔300万元;医方要求通过鉴定,明确医院过错参与度,依法理赔;公安部门要求患方亲属尽快将患者遗体移出病房。
本案中,患者呈“植物人”状态近17个月之久。对死亡结论,医患双方都有心理准备。从外行的角度看,医院承担损害赔偿无悬念。依据我市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索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提供鉴定结论”。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一次性给患者亲属的赔偿额控制在十万元以内,难以说服患者亲属不;商量几十万元的赔偿也明显违背市文件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也不可能答应。
樊启寅接受本案的咨询已有一年之久,与患者长子也已多次交换过意见。面对现时的纠纷,樊启寅提出了各方可以接受的建议方案:第一步将患者遗体移出病房,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和环境;第二步由医院先暂付一笔费用给患者亲属处理患者丧葬后事;第三步由医患双方申请第三方做因果关系和过错参与度的司法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意见,具体确定赔偿数额。
9日晚8时左右,患者亲属经协商同意该建议,并在10点左右,将患者遗体从病房移到太平间。但对第二步和第三步方案仍存较大分歧。
10日上午,患方直系亲属共5人到医调委协商。主要争议是医院暂付款数额太低,且对如何启动鉴定程序不了解。经过樊启寅再次的沟通和引导,10日下午,
患方直系亲属4人和医院代表到医调委协商,最终各方接受了樊启寅的建议,并达成调解协议。
现场负责稳控工作的咸安区公安分局雷副局长说:“老樊真不容易,在专家和群众之间能很快地达成共识,光有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是不够的,更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的勤勉。”
(咸宁市司法局基层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