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热点内容
县市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 电     话:
  • 网     址:
  • 地     址:
法律解惑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解惑 >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发布时间:2017-04-05 22: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要旨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链接
王燕与余潇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商初字第773号;二审: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商终字第87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18—21页。

 

>关于我们

协会电话:0715-8266012

协会地址:咸宁市司法局(潜山路3号)

ICP备案:鄂ICP备17005609号-1

声明:凡本站转载文章侵犯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