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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07 14:35        来源:
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财务制度
    
4月8日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咸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部门在本协会常设执行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协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以及有关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经费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协会设会计和出纳。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会计负责。现金的保管、收付经会计审核后由出纳负责。
  第四条  会计科目应按《会计法》、国家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由会计建立档案,定期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会计办理会计手续,应当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当事人和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生效。经会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记帐规则入帐。
  第七条、本协会的经费支出依据为每年理事会批准的协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需要追加预算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重大经费支出,授权司法局分管领导为批准签字人。日常开支由会长为批准签字人。
  第九条、经批准的经费使用,由会长组织本协会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经费的收支情况按年度报告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并在年度会员大会公布。
  第十条、用款人在每一项款项使用后十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交给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协会人员,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接受本协会指派的任务,其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实行审计制度。每年按规定接受有关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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