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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4-05 15:10        来源: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确定
1.消费者因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在结账后直接提出索赔要求的,销售者并无证据证明消费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职业活动需要购买食品,则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该法保护。而销售者明知是过期食品仍购买并索赔并非销售者免责的法定事由,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知假买假”免除赔偿责任。
 
2.食品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销售者未能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过期食品,致使消费者购买过期食品,属违反法定义务。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其仅要求销售者赔偿十倍价款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销售者应按照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审判规则评析
 
1.本案中,孙银山前往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了十五包香肠,其中十四包香肠超过保质期。在收银台结账后,张银山直接向服务台提出索赔要求。对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系明知购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故意购买,进而索赔,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消费者的规定,该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据此,只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非生产经营需要或职业活动需要,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均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即因个人、家庭生活需要从销售者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形成的法律关系受该法调整。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了十五包香肠,其中十四包香肠超过保质期属实,欧尚超市江宁店亦无证据证明孙银山并非出于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香肠或孙银山是为了生产经营购买过期香肠,由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其因购买食品超过保质期向销售者索赔于法有据,至于欧尚超市江宁店关于孙银山“买假索赔”的免责要求不成立。
 
2.如上所述,孙银山为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购买香肠,而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的十四包香肠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销售者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根据该法第三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法律明确禁止销售的食品,欧尚超市江宁店未能及时检查、清理过期食品,导致孙银山购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属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法定义务。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者,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孙银山可以要求销售过期香肠的欧尚超市江宁店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孙银山未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赔偿损失,仅提出十倍赔偿要求属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对此应予以认定。综上,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过期香肠违反法定义务,孙银山有权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银山于2012年5月1日进入欧尚超市江宁店(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十五包,其中十四包香肠已经超过保质期,过期产品价值计558.6元。在收银台借款后,孙银山随即在服务台处提出索赔要求,但其与欧尚超市江宁店协商未果。
 
孙银山以欧尚超市江宁店销售过期商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十四包过期香肠销售价格十倍的赔偿金,即5586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欧尚超市江宁店赔偿孙银山558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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